国际贸易术语与贸易合同
仲裁(国际商事仲裁)
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而非国家法院以保密且终局的方式解决争议。常用机构包括国际商会 (ICC)、伦敦国际仲裁院 (LCIA)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(SIAC)、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 (ISTAC),或大宗商品协会 (GAFTA、FOSFA、LME) 的规则。依据《纽约公约》,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,因此对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言通常比诉讼更有效。仲裁条款应写明机构、仲裁地、语言和仲裁员人数。
相关术语
销售合同
规定国际原材料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。应包括产品及规格、数量及溢短装、价格及币种、贸易术语及指定地点、装运期、付款方式、质量和数量的确定(检验)、保险、不可抗力、违约救济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。若双方所在国允许,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 自动适用,除非明确排除。
不可抗力
合同中针对双方无法控制、不能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(如战争、地震、疫情、禁运、港口关闭)导致暂时或永久无法履约的条款。完善的条款应列明事件范围、通知期限(通常7–14天)、所需证明(如商会证明)以及事件持续超过一定期限时的解约权。价格上涨或市场变化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。
GAFTA 与 FOSFA 标准合同
总部位于伦敦、提供标准合同格式、取样分析规则和仲裁体系的贸易协会:GAFTA(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)适用于谷物、豆类、饲料和香料;FOSFA(油脂油料协会联合会)适用于油籽、植物油和动物油脂。全球大部分粮食和植物油贸易都援引 GAFTA 100、GAFTA 64 或 FOSFA 54 等格式合同。由于这些格式事先规定了质量判定、延迟装运、违约和仲裁,可缩短谈判时间并降低法律风险。